申请人:重庆贵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慧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61489号“创富天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062518A号“创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86116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创富天下”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的显著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容易产生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资本投资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保险、资本投资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