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上钩拳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54661号“无糖NON SUG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无直接表示商品原料成分特征。且该商标为自主设计图像图形,除文字意义外,更具有图形象征意义,具有较高的辨识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并于2017年11月21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给予其提出申辩理由。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回复。
本案中,申请商标虽未构成商标局驳回本案注册申请时所引用的《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但申请商标“無糖”及含义对应的英文“ NON SUGAR”为说明性词汇,相关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