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郝鹏鹏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90549号“新佰亚XINBAIY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088452号“百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网上销售证据、产品包装证据及快递单据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新佰亚”、拼音“XINBAIYA”及图形构成,其显著识别汉字“新佰亚”与引证商标“百亚”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指定使用在家具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二者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