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巨尚恒丰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19284号“那享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其与第12813458号“施米洛SHI MI LUO及图”商标、第12271850号“单师傅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区分。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备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显著性,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信息信用网截图打印件、引证商标档案复印件、门店图片打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为“那享”,其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部分“施米洛SHI MI LUO”、引证商标二显著商标物质“单师傅”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