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梁泽飞
委托代理人:四川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869392号“Dok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3932932号“朵菲Dofee”商标、第15312633号“朵缇DOTEE及图”商标、第15313454号“朵缇DOTE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备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显著性,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四川佳益多克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工商档案信息复印件、申请人旗下商标档案复印件、工厂照片复印件、产品图片打印件、宣传册复印件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复写纸、卫生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纸、复印纸(文具)、卫生纸、卫生棉条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Dokee”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所占比例较大的英文部分“Dofee”、“DOTEE”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呼叫等方面亦相近,故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混淆。我委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