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纯翠珠宝设计工作室
委托代理人:北京法立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36202号“纯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纯翠”取自“纯粹”谐音,代表了申请人的设计经营理念。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备显著性,与申请人相关联。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其他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材料复印件、其他商标档案复印件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纯翠”,可被理解为“纯正翡翠”,使用在贵重金属锭、玉雕艺术品、角、骨、牙、介首饰及艺术品等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的误认,已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我委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