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珠海提阿非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05352号“方舟之旅 THEOPHILU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20000177号“方舟之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合法权益,申请人已对其提起异议申请。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显著性明显,完全能够起到商标识别作用。综上,申请人请求我委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变更声明、相关批复、申请人公司部分游戏发行和运营协议、相关网络检索结果截图。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未受理申请人就引证商标提起的异议申请,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故引证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与引证商标均为中文“方舟之旅”,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特定含义,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等服务相同或在服务内容、消费途径、服务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上述商标并存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