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珠海横琴木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52233号“MUN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2696543号“一木一木一mun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明显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MUNU”与引证商标独立显著部分“munu”均由多个英字母构成,仅大小写不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软盘”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