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为民
委托代理人:四川领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48106号“宗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9557398号“宗坤”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依法撤销。据此,申请商标与前述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