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摩氏咖啡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南宁国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69089号“M3”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088369号“3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且存在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茶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字体的拉丁字母“M”及数字“3”构成,整体与引证商标“3M”在拉丁字母及数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仅由一个普通印刷体的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一般消费者不易将之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况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