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德信维盾门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策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650467号“WEID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于2010年独创设计的品牌,经过使用已成为申请人的主打标志,与申请人企业间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已对商标局引证的第9639654号“WEID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最终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有关申请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为“WEIDUN”文字,其与引证商标“WEIDUN”在字母构成、字母排列方式、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窗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塑钢门窗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