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布里奥尼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53846号“Brion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致力于提供世界顶级男装、其商标“BRIONI”、“Brioni”是世界顶级男装奢侈品品牌之一,经过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二、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302640号“Brio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515346号“Brio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869393号“Brio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478654号“BRIO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我委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针对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提起无效宣告的申请书。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Brioni”与引证商标一“Brioni”、引证商标二“Brioni”、引证商标三“Brioni”、引证商标四“BRIONI”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书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来源相同或具有特定联系,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在包等商品上具有知名度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