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哈维工业集团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博朗威商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48993号“哈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商标为第10344399号“哈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其所有人向商标提出注销申请,申请注销引证商标在“肉”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局核准了该注销申请。注册商标注销公告于2017年12月6日刊登在第1578期《商标公告》上。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冷冻水果”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