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2640700号“Trader Joe'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Trader Joe's 12640700

阅读:164088 2018-01-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商人周氏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雷保华 申请人于2017年06月30日对第12640700号“Trader Joe'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世界知名零售连锁店。争议商标与…

  申请人:商人周氏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雷保华

  

  申请人于2017年06月30日对第12640700号“Trader Joe'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世界知名零售连锁店。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8720209、8720208、1219154、1205270、1195766、1197402等“TRADER JOE'S”系列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具有模仿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商标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会引起消费者误认,属于恶意申请。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公司简介及中文摘译;

  2、申请人公司及其品牌在互联网上的信息;

  3、相关行政裁定书;

  4、被申请人申请商标列表及被抄袭知名商标的互联网信息。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申请时间为2013年5月24日,经异议,核准注册时间为2016年03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CD盘(只读存储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脑软件(录制好的);电子字典;视频游戏卡;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商品上。

  2、引证商标申请及获准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29、30、31、32类替他人推销、干水果等商品或服务上。

  3、由申请人理由及在案证据可知,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9、16、35、36、41、42等类别商品或服务上注册或申请有220件商标,其中包括“BLOOMINGDALES”、“哈根达斯”、“MACYS”、“巴朗诚品”、“BROOKS BROTHERS”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针对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我委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主要事实依据,经合议组评议,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委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委认为,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应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当需要。“TRADER JOE'S"商标具有一定独创性及知名度,争议商标“Trader Joe's”与申请人的商标文字构成完全相同。结合考虑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了大量商标,其中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事实,我委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且在不同类别上注册多件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或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未提交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的行业内,在先使用“TRADER JOE’S”并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证据,关于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损害其商号权的主张,我委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属《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禁止注册和使用的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2640700号“Trader Joe'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Trader Joe's 1264070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606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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