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前海乐可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30741号“创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第14761630号“玩创堂ONETOYS.CN及图”商标、第19499053号“玩创”商标、第19701136号“玩创”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使用图片截图、宣传海报。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我委决定予以驳回,但该决定尚未生效,鉴于其事实状态不影响本案结论,我委对其不再加以引用评述。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