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993857号“M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8558744号“MK MIK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差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第12233825号“MK WATCH MKWAT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宣告无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复印件、无效公告页。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二经无效宣告程序我委裁定予以无效宣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珠宝首饰、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贵重金属盒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表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手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MK”,其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珠宝首饰、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贵重金属盒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