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百慈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00549号“洗农残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精心设计,具有显著性,未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性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及其产品宣传推广资料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洗农残液”,指定使用在肥皂、牙膏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其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