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野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23834号“速贷之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备自身的显著特征,且经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未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资料打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速贷之家”,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商业信息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商标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