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州小猫钓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90716号“行营钓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并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222796号“营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文字构成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相关店面图片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行营钓具”与引证商标“营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指定使用在进出口代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二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