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绿健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呼和浩特市浩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40007号“蒙香蒙味PRAIRIE MENG 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6161858号商标、第1617276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别较大,不构成近似商标,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文“蒙香蒙味”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中文“蒙滋蒙味”、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中文“蒙香蒙色”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餐馆、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