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福生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50893号“黔牛王QIAN NIU W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3724061号“花牛HUANI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于2016年9月20日届满,其注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故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且专用权失效已满一年。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48338号“CHICAGO BULL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9917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500531号“冰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4785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937447号“恒牛 HIERNE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9503466号“小牧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1314044号“公牛首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存在一定差异,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