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市前景卫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50591号“前景QIANJ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348719号“前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891132号“奔程 PROSPEC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1539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公司简介;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异,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汉字“前景”和与之对应的拼音“QIANJING”及图形组合而成。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部分“前景”与引证商标一文字“前景”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如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具(餐具);家庭用陶瓷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盆(碗)”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茶具(餐具);家庭用陶瓷制品”外的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具(餐具);家庭用陶瓷制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