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归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羿海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35002号“归璞农业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1819590号“归璞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别显著,未构成近似,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和引证商标所有人关注的领域不同,二者在实际使用中不会相互混淆;在第41类服务上,“归璞园”和申请人含有“归璞”一词的商标均已同时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联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搜索“归璞园”字样及“河南南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查询结果、申请人商标使用情况。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归璞”,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蔬菜、新鲜水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新鲜蔬菜、新鲜水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相区分。其它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