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超商联盟(北京)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55407号“九秒八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特殊含义,且为独创设计,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未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具有显著性。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2、申请商标设计思路和具体说明。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九秒八八”构成,其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相关消费者难以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所举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