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人瑜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02526号“人鱼在线renyuzaixian.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0277391号“人鱼直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36211号“天地美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失效,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引证商标二状态;
2、类似商标档案信息;
3、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因商标专用期届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利,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人鱼在线”、字母“renyuzaixian.com”及图形组成,其中文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职业介绍、替他人写简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顾问、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公司提供外包行政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该三项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管理顾问、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公司提供外包行政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