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鳄鱼大哥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15535号“鳄鱼公主CROCODILE PRINCES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894032号“CROCODI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402344号“CROCODILE Spor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70564号“鳄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799120号“鳄鱼恤CROCODI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770266号“鳄鱼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商标图片;
2、媒体报道。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鳄鱼公主”、英文字母“CROCODILE PRINCESS” 图形组成,其文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的文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包、家具用皮装饰、动物皮、伞、手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书包、手杖、(动物)皮、伞、皮制家具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