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58086号“枣花ZAOHU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使用在香精油、香料等商品上,没有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特点。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延续。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所获荣誉;
2、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信息;
3、申请人销售合同与收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枣花”、对应拼音“ZAOHUA”及图形组成,其指定使用在调味品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特点,相关公众难以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申请人所举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