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列表尊贵教育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341951号“Virtual Teacher LISTPremier EDUC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含义为“列表尊贵教育”,与第4007594号“PREMI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646139号“清单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460979号“PREMI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587928号“PREMI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102251号“PREMI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779609号“PREMI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086530号“PREMI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013039号“PREMI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537756号“PREMI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6981370号“LI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一、五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申请。并且,引证商标二、三、四尚未确权。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在我委评审期间,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三、四已被我委作出予以驳回的驳回复审决定,驳回复审决定书均已生效。
我委认为,由我委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三、四均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七、八、九、十在构成要素、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七、八、九、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