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思客云(北京)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38552号“找八哥ZHAOBU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592404号“八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软件产品证书;
2、申请商标的使用及宣传证明材料;
3、申请人获奖及其他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找八哥”、英文“ZHAOBUG”及图形部分组成,其显著识别文字“找八哥”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八哥”,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租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两商标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