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敏贤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33272号“敏贤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8976331号“敏贤电器M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委驳回复审程序决定驳回其在“集成电路、电源材料(电线、电缆)、计算机、蓄电池、无线电设备、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电容器、整流用电力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平板电脑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高低压开关板、变压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