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漳州市冠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慷忱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62121号“运动币SPORTS COI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045217号“上官岗SHANGGUANGANG及图”商标、第5542030号图形商标、第8832398号图形商标、第10121564号图形商标、第12019702号图形商标、第9486737号“WEIBAISHENGINTERNATIONAL及图”商标、第15471372A号图形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在构图及含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二、申请商标已为广大消费者所知晓,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在顺企网等网站上的宣传信息;
2、申请人在第25类、第28类商品上的注册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运动币”、英文“SPORTS COINS”及图形部分组成,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健康保险承保、资本投资等服务上易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的标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