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博世达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15002号“醇鸭季Pinot&Duc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位于整个商标的右上角,所占比例非常小,相关公众很难注意到,也不会因英文部分的含义对商品的原料造成误认,且“Pinot&Duck”中的“Pinot”并非常见词汇,消费者对该词的含义缺乏认知。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醇鸭季”、英文“Pinot&Duck”及图形部分组成,其中英文部分包含“Pinot”的中文可译为“黑皮诺葡萄”,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原料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标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