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互乐信息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全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492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785288号“DUDU BEAR及图”商标、第10186802号“咔啦嘟熊及图”商标、第10459887号“Bear Talk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设计风格、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持续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特定的联系,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及宣传材料作为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熊图形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并无其他显著识别部分,故双方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职业介绍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