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无限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联合普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46459号“无限支付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995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但,该标识文字部分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