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无限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联合普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46263号“无限优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83430号“无限及图VIS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494937号“无限99”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051898号“无限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624820号“无限心品 ALL THE BELOV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1248439号“无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8018675号“无限理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五依法已失效,故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均以“无限”为主要显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核准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