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DARKON PTY LTD
委托代理人:四川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82566号“DARK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451800号“DAR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另外,曾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主体资格证明及翻译复印件、单词释义复印件、引证商标所有人及其商标信息复印件、其他商标材料及信息复印件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照明产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灯”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DARKON”,与引证商标在外文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必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