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0591227号“龙彩北方烧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龙彩北方烧及图 10591227

阅读:94517 2018-02-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西杏花清汾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5年08月13日对第10591227号“龙彩北方烧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白…

  申请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西杏花清汾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5年08月13日对第10591227号“龙彩北方烧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白酒行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旗下拥有“汾酒”、“杏花村”、“竹叶青”三个驰名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50910号“北方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易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发生误认,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若核准其注册和使用必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予以撤销争议商标。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国家商标局公告网页截图;2、申请人及旗下系列商标所获各类荣誉证书;3、相关案例异议复审裁定书。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山西酒都牧童酒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8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2013年1月,争议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名义变更为山西杏花清汾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我委于2017年8月22日做出的商评字〔2017〕第0000102326号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引证商标的注册,公告刊登于第1584期《商标公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鉴于《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规定之中,我委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条作为复审依据,本案中,依据我委查明事实二可知,引证商标已于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撤销,因而在本案中不能成为以相同或近似为理由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依据,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不属于欺骗性标志,也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上述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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