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戚石川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华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487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557809号“闽贵 M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6798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其余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