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智能家居业协会
委托代理人:重庆强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54565号“长寿家居CHANG SHOU JIA J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689727号“长寿玉石床CHANGSHOUYUSHICH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629810号“长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28932号“长寿CHANGSH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为汉字“长寿家居”,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认读的汉字“长寿玉石床”均包含显著识别的汉字“长寿”,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三主要认读的汉字“长寿”,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整体上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沙发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床(用天然石、陶瓷硅、电热板制);家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