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郭文斌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达启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50682号“复盛公 酒FUSHENGG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859399号“复盛公FUSHENGG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我委认为,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虽已提出注册申请,但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申请商标“复盛公”所占比例较大,为其主要认读部分,与引证商标主要认读的汉字“复盛公”相同,两商标整体上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开胃酒、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