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华粮液国粹生物药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12140号“琅琊仙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琅琊”为山东临沂的古称,申请商标整体已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