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肇庆市富强陶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811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5275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020304号“巴士顿瓷砖 BASTEN CERAMICS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且已有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其所获的荣誉证书及申请商标实际使用的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部分之一的图形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上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木地板条、建筑石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瓷砖、建筑石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另,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