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芜湖高沃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光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08892号“ESFOL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11461176号“ESFOLI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申请撤销,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撤销案件结果作出后再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主要认读的字母组合“ESFOLIO”字母构成相同,两商标整体上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皂、清洁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洗发液、家用除垢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