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麦兰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1471448号“MYL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974048号“MY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366540号“迈川钓具 MYSC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和第3980940号“MeL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现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我委经审理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予以维持,该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现已生效。
我委认为,
申请商标“MYLAN”与引证商标一字母部分“MYLAND”、引证商标二字母部分“MYSCAN”和引证商标三“MeLAN”字母构成相近,四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四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