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屹逊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诚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67458号“屹逊工业E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8354882号“EX-house EX及图”商标已于2017年10月19日被商标局核准注销,注销公告刊登在第1574期《商标公告》。至此,该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6121875号“EX HEAT”商标、第9908198号“EX”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