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博全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66649号“麒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9523539号“祺睿Qiru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308771号“睿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设计理念、整体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偃师市岳滩镇麒睿摩托车配件经销部的企业信息;2.申请商标指定商品的部分销售合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麒睿”与引证商标一“祺睿Qirui”、引证商标二“睿麒”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小汽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小型机动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来源相同或具有特定联系,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在小汽车等商品上具有知名度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