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塔牌绍兴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147025号“銀塔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7414536号“银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异议程序中,被商标局决定不予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该不予注册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未能被核准注册,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