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瑟曦五金工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37944号“老结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结合申请人企业发展和商品质量特点所独创设计而成,具有较高的显著性,作为暗示性标志,符合法律最低要求。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和推广已取得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和线上交易资料。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汉字“老结实”使用在指定的“剪刀”等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了这些商品的质量特点,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