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商丘市明胜铝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87817号“久胜 JS及图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评审我委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177989号“J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742243号“苏净 SJ”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表现形式、呼叫、含义等方面上区别明显,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