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盛客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1216117号“pet's f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9782418号“KING PAD及图”商标、第8016336号“A better world for pets及图”商标、第8581242号“Chien Mechant及图”商标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9日